◇通知公告
关于山区生态林管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
2007-03-12    
 关于山区生态林管护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北京市山区生态林养山就业、规范补偿、以工代补、建管结合的建设方针,有效地保护我县造林绿化成果,促进山区农民由靠山吃山养山就业转变,推进山区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进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偿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山区生态林是指在本县山区集体所有的山场上人工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中幼林、成林和灌木林。以我县2001年《北京市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和2004年森林资源二类清查结果为依据,经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林。
第二条 经济林、用材林、退耕还林、沟谷杨树和镇域规划开发用地范围的林地,不划入生态林补偿范围。
第三条山区生态林补偿的对象为直接负责生态林抚育、保护和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在村党支部、村委会担任职务且领取工资的村干部,以及目前已经从事二、三产业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再参加生态林的管护,不享受生态林补偿资金政策。
 
二、管护面积的确定
 
第五条 管护人员一般按照中幼林类型100至300亩一人;成林类型200至400亩一人;灌木林类型300至500亩一人的标准配备。各 村可以根据生态林的地理分布、距离远近、管护的难易程度进行调整,但不能超过上限、下限。
 
三、管护人员的选用原则和确定程序
 
第六条管护人员的选用按林地所有权,采取农民自愿报名的方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定,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确定。管护人员名单要报县农委、县林业局备案。
管护人员由乡镇政府和所在村委会按以下原则进行选用: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利用职权任人唯亲;
(二)坚持用工本地化的原则,应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中选用;
(三)坚持有利于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低收入户家庭人员;
(四)坚持引导山区农民封山禁牧调整产业结构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自愿放弃散放养15只以上山羊的家庭人员;
(五)坚持有利于调动农民建设和保护山区生态林积极性的原则,优先选用承包经营生态林的林业专业户。
(六)管护人员必须具有责任心,具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劳动能力的确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七条 管护人员的确定工作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由村级组织负责,要确保生态林管护效果,确保农民养山就业增加收入,确保农村稳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一)乡镇林业站依据《北京市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和森林资源清查成果,依照林地所有权划定生态林的面积,按不同林地类型的管护面积要求,确定配备管护人员的数量,并落实在110000比例地形图上的小班地块。
(二)确定管护人员及管护地块。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报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用管护人员。从具有管护人员资格的人员中,采取抽签方式确定管护人员及其管护地块。
(三)生态林面积大、林地所有权单位的劳动力不够,可从本村本镇农民中选用;生态林面积少,符合条件的管护人员多的村,可以采取管护人员轮岗的办法。轮岗周期以整年度为单位。
(四) 管护人员由村委会负责管理。管护人员达到10人以上的村要建立专业队,10人以下的村要建立专业组。专业队(组)长由管护人员选任。为加强营林生产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管理,专业队(组)长可不参加管护地块的抽签,由村委会指定管护地块。
 
四、生态林所属关系的处置
 
第八条对自留山和责任山及本村村民承包租赁开发的四荒地内的生态林,要保持合同的有效性。
(一)由承包户自行投资投劳营造的生态林,包括原承包荒山造林大户承包经营的生态林。生态林面积大,可以按管护面积标准上限,安排家中劳动力管护,超出承包户管护能力的部分,纳入集体管护范围,统一安排管护人员;生态林面积少,低于管护面积标准下限,允许承包户自行管护,不愿自行管护的,纳入集体管护范围,统一安排管护人员。
(二)对由集体投资投劳营造的生态林,或者原集体所有的自然林,已经明确交由林业承包户管护的,优先由该承包户家中劳动力安排一人管护,按管护面积标准超出部分,纳入集体管护范围,统一安排管护人员。
(三)在集体所有的生态林中,穿插个人经营的少量经济树种,原经营形式、收益等不变。但生态林的管护人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在集体山场进行义务植树形成的生态林、认养的集体生态林、租赁开发的四荒地的生态林的管护,由村委会与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协商,可以自行管护,也可以交由村集体管护。但自行管护的不享受本次山区生态林补偿政策。
第十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管护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乡镇林业站负责对本辖区的生态林管护人员进行培训、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对其管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负责制定本镇年度生态林管护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按《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标准》和《密云县山区生态林管护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二)严格考核,按照管护职责和标准,依据各村与管护人员签定的生态林管护责任书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年终以村为单位公布检查考核结果。管护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报酬,对管护不合格的人员要扣减报酬,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管护人员,取消其管护资格。
(三)山区生态林年度管护施工完成后,乡镇林业站要按《密云县山区生态林管护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填写《密云县山区生态林管护检查验收表(卡)》。乡镇自查结果报告于当年12月底上报县林业局。
第十二条 山区生态林管护区内只准进行经批准的抚育性采伐。禁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放牧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森林防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县农委、县财政局、县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联合组织对各乡镇山区生态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山区生态林管护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县财政按8:2比例投入。补偿资金安排年限从2004年开始,暂定到2010年。生态林管护资金的使用、发放、管理等,按《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山区生态林管护实行档案管理制度,乡镇林业站要建立健全山区生态林建设和管护档案,各村委会要建立管护台帐。
第十六条 山区生态林管护人员,实行统一上岗标志。           
 
 六、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主管县长为副组长,农委主任、财政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及有关乡镇长为成员的山区生态林管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县农委负责山区生态林管护补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山区生态林管护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山区生态林管护总体规划的落实;县林业局负责编制山区生态林管护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审批,主管全县山区生态林管护的实施工作,负责山区生态林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负责制定山区生态林管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山区生态林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定山区生态林管护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责任,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乡镇长为主要责任人。乡??理和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林业站增加3至5名的专职管理人员。乡镇政府要与村委会、村委会要与管护人员签定生态林管护工作责任书,管护面积、责任、补偿资金落实到地块、到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